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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刑初1号

高荣钦、高亚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高荣钦,高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刑初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荣钦,农民。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3年11月21日减刑释放。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亚,农民。2015年8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5)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荣钦、高亚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荣钦、高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高荣钦、高亚驾车至徐州市贾汪区、邳州市赵墩镇、碾庄镇、宿羊山镇盗窃大蒜和电动喷雾器15起。被盗物品价值共人民币55483元。分述如下:1、2015年6月10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桑园村7组王某甲家门前,盗窃大蒜8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1616元。2、2015年6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韩某大蒜收购点,盗窃大蒜20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4120元。3、2015年6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赵墩镇古庄鲁某家门前,盗窃大蒜20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4240元。4、2015年6月19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街西,盗窃朱某等人大蒜20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4220元。5、2015年6月29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碾庄镇郑庄桥头,盗窃刘某甲大蒜12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2664元。6、2015年6月30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太山街东,盗窃姚某大蒜10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2220元。7、2015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徐庄卫生室门前,盗窃宋某甲大蒜20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4460元。8、2015年7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刘某乙大蒜收购点、张凯大蒜收购点盗窃大蒜共16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3184元。9、2015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张场张某大蒜收购点,盗窃大蒜20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4340元。10、2015年7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碾庄镇大宋村王某乙商店门口,盗窃大蒜18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3852元。11、2015年7月27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赵墩镇倪桥村武某甲大蒜收购点,盗窃大蒜240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5544元。被盗大蒜后被追回26袋,已发还被害人。12、2015年7月30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赵墩镇倪桥村王某丙大蒜收购点,盗窃大蒜399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9895元。被盗大蒜后被追回26袋,已发还被害人。13、2015年8月1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宿羊山镇辛家村武某乙大蒜收购点,盗窃大蒜144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3499元。被盗大蒜后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14、2015年8月1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碾庄镇生墩村吕某家门口,盗窃大蒜420斤、电动喷雾器两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907元,电动喷雾器价值人民币182元。被盗物品后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15、2015年8月1日夜,被告人高荣钦与高亚驾车至邳州市碾庄镇大宋庄村北组宋某乙家附近,盗窃大蒜250斤。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大蒜价值人民币540元。被盗大蒜被追回。2015年8月3日,被告人高荣钦、高亚在各自家中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高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损失人民币444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荣钦、高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王某甲、韩某、鲁某、朱某、刘某甲、姚某、宋某甲、刘某乙、张某、王某乙、武某甲、王某丙、武某乙、吕某、宋某乙的陈述,证人高某乙、聂某等人证言,邳州市公安局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荣钦、高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被告人高荣钦、高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荣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赔少部分赃款,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荣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锋

代理

审判员  曹瑞

人民陪审员  李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