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35刑初11号公诉机关曲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献国,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因涉嫌犯重婚罪2015年11月5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曲周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献国犯重婚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献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人朱献国与其妻子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朱自豪。2012年10月1日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9月1日,朱献国与王某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亦于该日向曲周县公安局告发。在本案审理期间,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朱献国离婚,后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本院以(2016)冀0435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朱献国履行了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朱献国的行为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献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朱某、刘某、杨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朱献国与被害人李某的结婚证,曲周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本院(2016)冀0435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及被告人朱献国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献国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朱献国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诉讼中取得被害人李某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朱献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献国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苑长军
审判员 袁章印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曲伟仙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