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陈恒辉,男,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执行人邬治华,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恒辉申请执行邬治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邬治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邬治华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28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海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