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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444号

陈宏与张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8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宏,张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陈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冬冬,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诉被告张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陈宏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兰

代理

审判员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