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陈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冬冬,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友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诉被告张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陈宏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兰
代理
审判员 杲 莉
人民陪审员 蒋 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