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388号罪犯姚勇,男,1977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程度,河南省封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08)长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姚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判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止。该犯于2008年08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姚勇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8日17时许,姚勇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在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华寨村至南浦办事处朱庄村之间的大堤上,将赵某某的挎包抢走,被抢包内有现金47555元及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2007年1月17日因抢夺罪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罪犯姚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记过处罚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勇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勇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