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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执226号

杨桂芹李成国李英敏张军威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桂芹,李成国,李英敏,张军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杨桂芹,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成国,住通河县。被执行人李英敏,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军威,通河县人民医院医生,住通河县。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桂芹申请执行李成国、李英敏、张军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3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桂芹于2016年2月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128执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逾期没有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郎天蓉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高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星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