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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78号

谭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甲,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3民初78号原告谭某甲。被告张某。

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付立云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于2015年2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谭某乙、谭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个人财产归个人,共同财产平均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只是偶尔吵架,从结婚到现在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且尚有两个孩子,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谭某丙,现均随原告谭某甲生活。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张某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张某结婚已近六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多点宽容,相互信任和关心,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关系有望修复,且原被告应承担起作为两个孩子父母的责任,尽可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共同维系一个完整的家庭,故原告谭某甲诉求离婚,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本院不予准许。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立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