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545号
原告:李小霞。
委托代理人:杨龙茂,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庆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霞诉被告曾庆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4元,减半收取8052元,由原告李小霞负担。
审 判 员 李钦明
人民陪审员 许培旺
人民陪审员 朱 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车燕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