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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川0112民初字第283号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艺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艺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川01**民初字第283号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工南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冉观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文莉,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艺璇,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艺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劲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兰莉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章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