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2民初278号
原告:陈丽丽,女,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海阳,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丽与被告刘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卓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