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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2民初278号

陈丽丽与刘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丽丽,刘海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02民初278号

原告:陈丽丽,女,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刘海阳,男,汉族,1986年9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丽与被告刘海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于卓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