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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113号

尹霞与郑书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霞,郑书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尹霞,女,1978年2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郑书林,男,1936年10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初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郑书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书林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73.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郑书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书林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52243.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如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执 行 长  吕文浩执 行 员  郭 锐

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继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