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11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卫峰,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周建林。2016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南通国土局)以被执行人周建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罚款义务,但未能履行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始,被执行人周建林未经批准,占用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双盟村2113平方米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该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国土局分别向被执行人周建林送达了通土资告(先)(2015)1801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通土资听(先)(2015)1801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2015年11月3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国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周建林作出通土资罚(先)(2015)18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周建林退还非法占用的2113平方米土地,限被执行人周建林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48147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1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周建林。被执行人周建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诉讼,仅缴纳了罚款人民币48147元,其他义务没有履行。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南通国土局向被执行人周建林送达了通土资催(先)(2016)18010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周建林自觉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2113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周建林仍未自动履行。综上,申请执行人南通国土局作出的通土资罚(先)(2015)180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无损害被执行人周建林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诉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相关意见,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责令被执行人周建林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1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申请事项准予强制执行,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建云
审 判 员 齐海生
代理
审判员 巴静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志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