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1347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叶文婧,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余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二十四案中,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每案人民币2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宫晓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