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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971号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71号

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招商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宫为军,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卫国,总经理。

被告: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周燕,总经理。

被告:周燕,女,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卫国,男,196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银行存款5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银行存款5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朱 律

人民陪审员 贾 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福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