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015号原告牛争先。被告付全军。被告田跃跃。本院在审理原告牛争先与被告付全军、田跃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牛争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付全军、田跃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付全军、田跃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