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行初字第00129号

陈明华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望行初字第00129号原告陈明华。委托代理人李鸣。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荷花塘社区。法定代表人鲁存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华不服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陈明华以行政争议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红宇

审 判 员  胡 慧

人民陪审员  谭 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蔚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