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6民初286号原告张玉防,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振华,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98219510J。法定代表人曹家富,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淮阳县城关镇南环路6号。委托代理人舒连友,该公司员工。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张玉防诉称,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19日期间的工资6167元。尽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此起诉,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61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欠原告工资6167元属实,我方愿意尽快支付该笔欠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之前支付所欠原告张玉防工资6167元。
二、原、被告之间以后其他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河南陈州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耀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豆品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