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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89号

卢秀兰与郭欣、徐秀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秀兰,郭欣,徐秀英,郭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秀兰,女,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欣,男,193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郭丽娜(系郭欣之女),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董泰山(系郭欣之婿),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英,女,194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郭丽娜(系徐秀英之女),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董泰山(系徐秀英之婿),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伟,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郭丽娜(系郭伟之姐),女,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董泰山(系郭伟之姐夫),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卢秀兰、原上诉人周学富(已死亡)与被上诉人郭伟、郭欣、徐秀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周学富于2016年1月4日报死亡。

本院认为,因原上诉人周学富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张志煜

审判员  吴 俊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