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2民初216-1号原告沿滩区邓关镇胜欣商行,经营场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经营者肖陈茂,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告富顺县鑫渝尚品自助烤肉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富顺县。经营者明星伟,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沿滩区邓关镇胜欣商行诉被告富顺县鑫渝尚品自助烤肉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沿滩区邓关镇胜欣商行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沿滩区邓关镇胜欣商行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沿滩区邓关镇胜欣商行撤回对富顺县鑫渝尚品自助烤肉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沿滩区邓关镇胜欣商行负担。
审判员 罗倩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