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执字第1011号

李效美与陈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效美,陈传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0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效美。

被执行人:陈传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效美与被执行人陈传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10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传静已主动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1011号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孟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公衍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