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以赤检公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湛江市赤坎区百姓东四路XX号首层的暖家床上用品店内开设赌场,参照北京体育七星彩开奖号码后四位数字为开奖依据,以猜“头尾一字”、“二字定位”、“三字定位”的形式,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现场下单的方式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其中,陈某通过手机短信接受他人投注私彩金额共计2963元、通过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私彩金额共计3490元,现场下单接受他人投注私彩金额共计430元。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陈某接受他人投注赌博私彩金额共计688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私彩,投注赌资共计6883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的人民币1250元、票据打印机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俊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谢嘉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