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149号罪犯周玉明。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7日作出(2009)鲁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30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周玉明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周玉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