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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41号

董尚奎与管淑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尚奎,管淑莲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行字第00241号申请执行人董尚奎。被执行人管淑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鹤内证字第20818号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447,320元及利息,执行费6,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管淑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3,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利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