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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恢字第166-3号

抚松县汇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解除并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抚松县汇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负责人郭长军,朱兰华,朱兰海,郭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恢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汇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鞠连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莽,男,汉族,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被执行人负责人郭长军,系经理。被执行人朱兰华,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朱兰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郭长军,男,汉族,系抚松县北新区供热站负责人,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汇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朱兰华、朱兰海、郭长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4)抚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2015年12月10日,本院作出(2015)抚执恢字第1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松支行22001657138055006XXX账号的存款。为便于执行,需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的存款2,550,000.00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抚松县北新区供热有限公司的存款328,711.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立宝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