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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134号

砀山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与李伟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砀山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李伟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砀山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伟方,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伟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伟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老城分理处的存款766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凡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