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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1129号

林平与叶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平,叶云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1129号

原告:林平。

委托代理人:周曹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平诉被告叶云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217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379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