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0号
原告:傅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Z),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曾某某(Z)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Z)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Z)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多预收的2308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马 占 举
审判员 胡 劭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天园(兼)
书记员 易 小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