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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0号

傅某某与曾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傅某某,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涉外初字第30号

原告:傅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Z),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傅某某与被告曾某某(Z)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现原告傅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Z)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傅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Z)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多预收的2308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马  占  举

审判员 胡    劭

审判员 王    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袁天园(兼)

书记员 易  小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