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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230号

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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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彝族,河南省南召县人,初中文化,住南召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0月9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下旬起,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娱乐公园西南门商业横街一横巷其经营的“甜蜜蜜成人用品店”销售“TOPVIAGRA”、“黑金刚”、“特效伟哥”、“三鞭粒”、“勃龙伟哥”、“老中医补肾丸”、“蚁力神���、“威哥王”等药品。2015年10月9日,公安人员对前述“甜蜜蜜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时,抓获李某某,并当场缴获“TOPVIAGRA”52小盒、“黑金刚”2小盒、“特效伟哥”2小盒、“三鞭粒”2小盒、“勃龙伟哥”8粒、“老中医补肾丸”96粒。经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部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以其退伍不久,刚接手��店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所售假药未造成实际危害,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经营时间较短,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2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假药一批,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廖新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李海娣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