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86号原告边疆,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孟四和,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生,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边疆诉被告孟四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日向原告边疆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1075元,退还原告1075元。
审判员 潇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