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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654号

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荣瓷砖店与沈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荣瓷砖店,沈建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654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荣瓷砖店。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童王村。经营者:张薛宽。

委托代理人:胡露皎,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建雄。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荣瓷砖店为与被告沈建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916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查明: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瓷砖,并于2014年1月10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瓷砖款48655元。此后,被告又购买了部分瓷砖,并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被告尚欠货款916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沈建雄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金荣瓷砖店货款9161元。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建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