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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213号

罪犯王科怀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213号罪犯王科怀,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惠水县。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王科怀犯盗窃、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8000元)。系累犯。2012年9月6日从贵州省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1月22日经本院减刑6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3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科怀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科怀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泽 智

审判员 刘 晓 羽

审判员 杨 晓 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罗维(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