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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326号

冯建周与冯爱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建周,冯爱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326号

原告:冯建周,农民。

被告:冯爱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周诉被告冯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周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建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建周撤回对被告冯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建周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水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