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81民初45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邱某甲,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邱某乙,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邱某甲、邱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苟良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伟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