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162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负责人李刚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闽芳,女,住福建省邵武市,该公司职员。被告许有结,男,195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许有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