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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二初字第376号

原告肖霞诉被告郝东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霞,郝东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肖霞,女,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韩庄乡大云村***号。被告郝东亮,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南东坊镇三村中赫大街**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大街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霞诉被告郝东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霞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肖霞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霞负担。

审 判 长  郑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 涛

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邢华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