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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422号

潍坊市奎文区红蜻蜓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与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丘市双成经贸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潍坊市奎文区红蜻蜓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丘市双成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22号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红蜻蜓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谭桂贞,负责人。

被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东环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露,总经理。

被告:安丘市双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的车辆,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鲁G、鲁GK007**、鲁V车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

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