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22号
原告:潍坊市奎文区红蜻蜓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280号。
法定代表人:谭桂贞,负责人。
被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东环路路口。
法定代表人:孙露,总经理。
被告:安丘市双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道兴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韩永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寒商初字第4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的车辆,现因原告撤诉,申请解除对被告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伟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鲁G、鲁G、鲁GK007**、鲁V车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王俊胜
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