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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0113号

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0113号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571。法定代表人武树高,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因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本院刑一庭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二中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罚金95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于2016年1月26日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银行存款950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晨晓国际贸易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中华

审判员  沈晶宇

审判员  戴建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守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