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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704号

被执行人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704号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被执行人马建华,男,汉族,1981年9月29日生。陈娜诉马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雨板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驳回陈娜的诉讼请求。陈娜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宁民终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板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

二、马建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娜返还借款人民币96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2月1日起按每月1.2%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陈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保全费1155元,合计3995元,由陈娜负担144元,马建华负担38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陈娜负担102元,马建华负担2738元。因马建华未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738元,根据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马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因“家中长期无人”被退回。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马建华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马建华名下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第四街区5幢某单元202室的房地产已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拍卖并已成交。此外,马建华无银行存款,车辆被多家法院在先查封,故马建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案件受理费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马建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6172号民事判决中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晓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魏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