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康元功,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成,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康元功与被执行人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成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80号的案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伟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