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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293号

曾春根、徐梅香与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春根,徐梅香,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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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93号

申请执行人:曾春根,男,1946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徐梅香,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李佑美,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邱金花,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款,但被执行人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在银行系统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徐顺平

审判员  刘鸿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