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93号
申请执行人:曾春根,男,1946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徐梅香,女,1949年12月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黄建国,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李佑美,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邱金花,女,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款,但被执行人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黄建国、李佑美、邱金花在银行系统的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维国
审判员 徐顺平
审判员 刘鸿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邹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