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96号罪犯牟永鸿,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9)甘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牟永鸿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将罪犯牟永鸿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4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牟永鸿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牟永鸿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牟永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