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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民初84号

张清慧与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清慧,王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84号原告张清慧,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民,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慧与被告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慧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慧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清慧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