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8民初84号原告张清慧,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贵,湖南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民,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慧与被告王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清慧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慧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清慧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小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