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94号
原告:合肥市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董事长。
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