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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94号

合肥市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合肥市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94号

原告:合肥市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泽林,董事长。

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