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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特字第2号

胡某甲、胡某乙要求宣告何某某死亡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英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胡某甲,男,生于1985年5月24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申请人胡某乙,女,生于1987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要求宣告何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于2015年1月6日起诉称,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生母何某某因患精神病于199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杳无音讯,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经查,何某某,女,生于1963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系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生母。何某某因患精神疾病于1990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家人及亲属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何某某之夫胡云华于2011年因病去世。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何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20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何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何某某自出走至今已二十余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作为何某某之子女,现申请宣告何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鲍 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