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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吕民初字第01203号

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邱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