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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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1203号原告肖某。被告陈某。本院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肖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才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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