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
申请人:清远市银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焯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小琳,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
申请人:清远市大华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克强。
委托代理人:林瑞文,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清远市银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清远市大华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清远市银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自愿配合清算意向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清远市银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属其自行处分权利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清远市银莉置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苏永术
代理
审判员 郑家驹
代理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