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2号
原告:杨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蒋树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项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