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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32号

杨某与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32号

原告:杨某,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代理人:马磊,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蒋树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项 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