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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220号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某甲、高某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某甲,高某乙,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高某甲,男,1984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85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高某甲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且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沂南商初字第125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宋付祥

审判员  曹允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庆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