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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193号

刘金红与李传杰、李多平、秦纪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红,李传杰,李多平,秦纪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红,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李传杰,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李多平,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秦纪云,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刘金红与被执行人李传杰、李多平、秦纪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传杰、李多平、秦纪云账户存款23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