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刘金红,女,1990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李传杰,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李多平,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秦纪云,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申请执行人刘金红与被执行人李传杰、李多平、秦纪云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传杰、李多平、秦纪云账户存款23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