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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315号

赵精忠与王学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精忠,王学玲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15号

申请执行人:赵精忠,男。

被执行人:王学玲,女。本院在执行赵精忠与王学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学玲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