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315号
申请执行人:赵精忠,男。
被执行人:王学玲,女。本院在执行赵精忠与王学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学玲长期外出不归,银行无存款、无商品房,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3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臧广明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代理
审判员 张跃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